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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短評】聘身障者非施捨 大學社會責任不應採低標 | 文教新訊 | 文教 | 聯合新聞網
因為教學助理納勞健保,大學校長又集體要求調降身障者定額進用比例。這已不是大學校長第一次為此發聲,從反對研究助理應否納勞基法,到身障者進用比例,大學主事者在乎的都是財源,認為學術自由高於一切,外界不應管太多。殊不知,大開店送禮推薦團購人氣商品學正是啟蒙學生社會責任及勞動意識最寶貴園地,國立大學校長帶頭下修社會責任標準,應是最負面的示範。2011年起大學捲起研究助理要求納入勞基法風潮,研究助理幫忙接送教授兒女,幫忙顧家甚至照顧寵物等荒謬事端被起底,類似申訴與爭議案件湧入勞動部。因為一場又一場抗爭,勞動部派員進入校園與學校溝通,釐清「學習」與「勞動」差別,經過四年協調,直到2015年才將「學習型」與「勞動型」分流處理。. } }); } 當時各大學不但一路抗拒,甚至揚言將大量縮減助理名額,後來也進一步質疑身障者進用標準太高;教育部只好全額補助大學新增實用商品推薦勞健保經費,勞動部則是從調整身障者薪CP值超高CP值超高資,從寬計入母數等方式協助學校度過衝擊。如今因為教育部將學習型助理一併納入勞健保,大學校長再重彈老調,並不令人意外。台灣直到1990年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才上路,過程中也有不少雜音,即使很多形象極佳的企業,都曾名列身障者進用不足黑名單榜首,公立機關如立法院,也曾因此上榜,可見實務上執行確有其難度。不過,法律執行難度也熱賣產品送禮酒推薦正凸顯身障者身處的就業環境,各種推拖的理由,正是造就身障者不利的求職環境。大學身負作育英才責任,增加僱用身障人士不是施捨,既是法定義務,更是社會責任,尤其是國立大學享有最多國家資源,善盡社會責任責無旁貸,帶頭要求下調進用比例,詒笑大方。其次,大學校園職務相較中小學更為多元,可以進用身障者的職缺理應更多;除了後端依法進用,更應從積極面,如培育身障師資、增額錄取身障研究生等方式,提供身障者更多就學與就業機會。與大學治理事項相比,進用身障者或許是小事,卻能看出大學社會責任自我要求,如果多數法定進用單位都可以做得到,大學校園沒有道理採低標。因為教學助理納勞健保,大學校長又集體要求調降身障者定額進用比例。圖為台大校園。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解析政院「同婚專法」!簡至潔:感謝行政團隊做了守住人權的選擇,相信歷史會記住這一刻


「感謝行政團隊做了守住人權的選擇,相信歷史會記住這一刻!」今(21)日上午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正式出爐,而同運團體「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收到條文立刻解析,初步認定內容大致符合大法官748號的婚姻自由平等保護宗旨,雖在共同收養、跨國同性伴侶部份仍有疑義,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肯定政院決策,感謝政院做了「守住人權的選擇」,而同運先驅、釋字748當事人祁家威也肯定:「雖然還不到A+,至少可以給A-了。

「定性為同性婚姻 回應同運團體訴求」

伴侶盟律師許秀雯解析,本法開宗明義說要落實釋字748、成立同性之共同親密排他性永久關係,草案針對同性二人成立的婚姻關係有了明確定義,定性「同性婚姻關係」,在此許秀雯肯定行政院團隊把結合性質定性為「同性婚姻」,有回應過去同運團體的訴求。

許秀雯指出,草案內容大致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包括婚姻關係成立後的效果、財產權利確保、終止適用《家事關係法》等部份,惟有幾點差異:

1. 結婚年齡:《釋字施行法》草案規定同性伴侶年滿18可成立婚姻關係,《民法》則是男性18歲、女性16歲,不過許秀雯認為此差異不算大問題,伴侶盟過去就提議修改《民法》結婚年齡讓男女一致,而過去討論國際人權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也建議修正,這部份應該是要修《民法》。

2. 親等放寬:一定親等以內不能成立婚姻關係,這部份在草案有放寬,但許秀雯說:「我想那是小節啦。」

3. 只准繼親收養,無法共同收養:目前草案只承認繼親收養,即伴侶收養另一名伴侶原有的血緣關係子女,若是其中一名在婚前即進行單身收養,另一方當事人恐怕無法進行繼親收養,這部份伴侶盟希望調整。

4. 人工生殖:目前台灣沒有代理孕母制度,同性婚姻專法也不會開放,至於同志伴侶要使用人工生殖的相關細節,專法說「交給主管機關審酌」;目前我國人工生殖限不孕夫妻,而「不孕夫妻」是否包括同性婚姻成立的當事人,有待再確認。

「憂26條『宗教自由保障』恐成歧視條款」

較有疑慮的,是第26條「宗教自由保障」。許秀雯檢視條文時表示「這應該是安慰反同團體用的啦」,宗教自由仍不應造成性傾向歧視,但此條文未來可能變成討論「宗教自由的射程有多遠」,例如若某醫院、某教育機構係由宗教設立,是否能禁止員工有同性伴侶關係?若禁止是否構成就業性傾向歧視?這部份有待未來案例累積再行檢視。

至於跨國同性伴侶,伴侶盟律師陳明彥指出,目前草案沒有提到任何涉外部份,會變成在兩個國家的人都承認同性結婚制度前提下同性婚姻才會成立,然而目前世界僅26個國家全面開放,如果台灣人選擇跟這26國以外的同性伴侶相守,依草案規定可能會被視為婚姻無效。

許秀雯補充,依涉外民事法律第46條,婚姻要依雙方當事人的本國法來看,台灣人這邊只要待專法草案三讀通過就可以了,但同性伴侶一個是台灣人、一個是日本人,依涉外法必須在日本法律也承認同婚,兩人的婚姻才能成立、結婚以後作為配偶有哪些權利義務才能有效力,在此司法院也要做衡酌,才能有相關配套。

至於姻親關係,伴侶盟會後補充,依據草案設計,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即草案未準用民法親屬編有關姻親的規定,這是與異性婚姻的一個重大差異,因此衍生以下疑慮:我國法體制中諸多與利益迴避義務相關的一定親等內之姻親限制,以及與姻親相關的所有其他規定,在同性婚姻之情形,究應如何處理?關於這點,必須進一步調整或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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